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原 告 席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傑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㈠被告「學承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之正確名稱及營業所,並檢附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其組織型態為合夥、獨資或公司。㈡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真正住所即戶籍址,並陳報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任一項,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所載之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惟經查並無上開名稱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則被告之真正名稱為何,其組織型態為何,法定代理人是何人,所稱之吳俊賢之身分證字號為何,均無從確認,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載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