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原 告 席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傑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原記載被告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嗣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以民事陳報狀請求更正被告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份 在卷可憑,本件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中正區」,此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