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26號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釩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