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51號原 告 林惠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淑媚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7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20,3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