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957號原 告 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清山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謙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