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99號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崇德燊鴻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代理人人 王銘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啟男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王銘堯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