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08號原 告 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鈞 被 告 呂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彥廷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