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32號原 告 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惠綾、范志偉間請求給付租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46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