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51號原 告 尹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李俐瑩、王群貴、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提出之起訴暨理由狀所載,本件原告係分別向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李俐瑩、王群貴、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各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20,000元、20,000元,因原告係向各被告為各別請求,其訴訟標的不同,其應繳裁判費自應按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部分為5,000元、被告李俐瑩部 分為50,000元、被告王群貴部分為20,000元、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部分為20,000元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合計共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或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