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37號原 告 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凱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