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15號原 告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薰慧即利芳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