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26號原 告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聖文、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 促字第2279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8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