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47號原 告 洪愷謙即御盛企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聰志、志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