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97號原 告 展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芬 被 告 余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立勤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642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 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其上所載之課稅現值為664,800《臺中巿潭子區崇德路4段368-2號房屋為294,300元;臺中巿潭子區崇德路4段368-2號房屋為370,500》,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給付之118,000元,合計共782,8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2月1日起 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118,000元部分為附帶 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