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95號原 告 張敏龍 被 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