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原 告 陳偉中 原 告 劉郁涵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被 告 陳填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