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會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15號原 告 張文增 被 告 頡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2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被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