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原 告 李尚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偉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宋偉嘉之戶籍謄本。 二、原告前聲請本院函詢屋馬燒肉國安店關於被告之住居所或身分證字號。惟上開屋馬國安有限公司並未函覆本院被告住居所及其他人別資料。請原告速陳報被告宋偉嘉之真實姓名、住居地址或身分證字號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