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264號抗 告 人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相 對 人 林韋廷即健安藥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韋廷即健安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