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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翻譯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周大為、葉日達

  • 原告
    聯合翻譯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酷番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250號原   告 聯合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為 訴訟代理人 蔡雅婷 被   告 酷番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達 訴訟代理人 林筠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翻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委託原告翻譯文件,經原告報價後由被告簽認,依該報價單上之協定內容第13條之約定,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報價單在卷可稽。本件兩造暨以該報價單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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