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250號
- 原告
- 聯合翻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大為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婷
- 被告
- 酷番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日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筠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翻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委託原告翻譯文件,經原告報價後由被告簽認,依該報價單上之協定內容第13條之約定,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報價單在卷可稽。本件兩造暨以該報價單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