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149號原 告 陳錦聰即金浦工業社 被 告 謝煦瑰即隆興氣體行 陳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被告謝煦瑰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日言詞辯論時,減縮租用空氣壓縮機之費用為1,400元,撤回營業損失之 請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9,2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核屬訴之一部 撤回與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106年12月1日12時20分許,駕駛被告隆興氣體行(謝煦瑰獨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下稱被告車輛),沿臺中市○○區○○路○段○○○道○○○路○○○○○○○路○段000號工廠前(下稱 系爭工廠),適同向行駛之前方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與前行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 ,被告車輛於後方因超速,致閃避不及,與6952-UA號自用 小貨車發生碰撞後,再撞到系爭工廠如附表所示原告所有之空氣壓縮機、烤漆板、動力開關箱及鐵大門等設備,致原告受有如空氣壓縮機之損害85,000元、租借空氣壓縮機之費用1,400元(一天200元、租借7天)、動力開關箱移位、復原 、固定之費用6,800元、烤漆板修復及鐵大門修理16,000元 ,以上共計109,200元,被告甲○○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又被告甲○○於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僱於被告乙○○○○○○○○,則受僱人之被告甲○○因執行載運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僱用人之被告乙○○○○○○○○,自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第9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甲○○有超速行駛之違規,致閃避不及與陳杰利所駕駛6952-UA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後,再撞到系爭工 廠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空氣壓縮機、烤漆板、動力開關箱及鐵大門,造成原告所有之系爭工廠設備受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估價單、設備受損照片、租用空氣壓縮機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8頁、第52至5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酒精測定紀錄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29至47頁),參以被告甲○○於警詢時自承:肇事當時之行車速率約50至60公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33頁正面),足認被告甲○○有超速之過失。 ⒉另按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縱令訴外人陳杰利就本件車禍有為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超速之疏失,訴外人陳杰利之過失行為,為原告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見本院卷第47頁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初判表),惟被告甲○○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仍有過失,仍應就原告之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申言之,縱訴外人陳杰利就本件交通事故有肇事因素,僅影響被告甲○○與訴外人陳杰利之內部分擔額,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甲○○之求償範圍,特此指明。 ⒊又原告上開工廠設備之受損,既係來自於被告甲○○所駕駛車輛之碰撞,與被告甲○○之過失駕駛行為,仍具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被告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㈢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藍色小貨車 之車身印有「隆興氣體行」之字樣,有4686-HY車輛之現場 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6頁),又被告甲○○於警詢亦陳稱:當時車上載有鋼瓶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足認被告甲○○客觀上係在為隆興氣體行服勞務而受隆興氣體行指揮監督,於車禍發生時係在執行載運之職務,則僱用人之被告乙○○○○○○○○,自應負僱用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乙○○○○○○○○,與被告甲○○連帶負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㈣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 1.如附表所示原告所有之空氣壓縮機、烤漆板、動力開關箱及鐵大門等設備: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加害人所應賠償或回復者,並非原來之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故應將物之折舊等因素考慮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1 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工廠如附表所示修復項目,因系爭交通事故受有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工廠現場受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第52至53頁),堪信為真。原告就附表所示修復項目,已支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修復費用,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為可證(見本院卷第14、16、17頁)。另就附表編號3、4之損害,烤漆板及鐵大門估價單,其中約五成為工資費用乙情,有本院與訴外人張武煌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 頁)。上開修復項目中,材料部分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即應扣除折舊部分。而原告主張各該修復項目之使用年限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49頁正背面),而被告就此均未到庭爭執,應可採信。故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耐用年數為3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1000分之74。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所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而上開修復項目至系爭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即106年12 月1日)止,已使用10年。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甲○○賠償之必要修復費用為57,4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範圍內,應屬有據。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2.租借空氣壓縮機之費用: 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空氣壓縮機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損,空氣壓縮機為原告營業上必須的生財器具,無壓縮機無法營業,故在購買挑選新空氣壓縮機之期間(7日),需租用他空氣壓 縮機作為營業工具,有租金支出之損失乙節乙情(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業據原告提出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認原告主張購買新空氣壓所機之期間為7天,請求之 租用空氣壓縮機費用每日以200元計算,其請求租用費用1, 400元損害,並非過鉅,參以被告對於原告此部分主張,並 未到庭予以爭執。原告此部分請求,尚屬合理,應予准許。3.綜上,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58,880元(計算式:57,480+1,400=58,880),應屬有據。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尚 嫌無據。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謝煦瑰自107年4月26日起(見本院卷第24頁)、被告甲○○自 107年5月23日起(見本院卷第54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8,880元,及自10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即原告減縮聲明後之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命兩造按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麗靜 附表: ┌──┬────┬──────┬─────┬────────┐ │編號│修復項目│原告之支出費│使用年限/ │扣除折舊後得請求│ │ │ │用(包含材料│已使用年數│之修復費用數額 │ │ │ │、工資費用)│ │ │ ├──┼────┼──────┼─────┼────────┤ │1 │空氣壓縮│85,000元(全│30年/10年 │39,403元 │ │ │機 │部為材料費用│ │ │ │ │ │,見本院卷第│ │ │ │ │ │14、49頁) │ │ │ ├──┼────┼──────┼─────┼────────┤ │2 │動力開關│6,800元(含 │30年/10年 │6,370元 │ │ │箱 │材料費用800 │ │(370+6,000= │ │ │ │元、工資6,00│ │6,370 ) │ │ │ │0元,見本院 │ │ │ │ │ │卷第16、49頁│ │ │ │ │ │) │ │ │ ├──┼────┼──────┼─────┼────────┤ │3 │烤漆板 │11,000元(含│30年/10年 │8,049元 │ │ │ │材料費用5,50│ │(2,549+5,500=│ │ │ │0元、工資5,5│ │8,049) │ │ │ │00元,見本院│ │ │ │ │ │卷第17、49、│ │ │ │ │ │50頁) │ │ │ ├──┼────┼──────┼─────┼────────┤ │4 │鐵大門 │5,000元(含 │30年/10年 │3,658元 │ │ │ │材料費用2, │ │(1,158+2,500=│ │ │ │500元、工資 │ │3,658) │ │ │ │2,500元,見 │ │ │ │ │ │本院卷第17、│ │ │ │ │ │49、50頁) │ │ │ ├──┼────┼──────┼─────┼────────┤ │ │ │ │ │合計57,480元 │ └──┴────┴──────┴─────┴────────┘ 附表編號1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5,000×0.074=6,29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5,000-6,290=78,710 第2年折舊值 78,710×0.074=5,82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8,710-5,825=72,885 第3年折舊值 72,885×0.074=5,39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2,885-5,393=67,492 第4年折舊值 67,492×0.074=4,99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7,492-4,994=62,498 第5年折舊值 62,498×0.074=4,62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2,498-4,625=57,873 第6年折舊值 57,873×0.074=4,283 第6年折舊後價值 57,873-4,283=53,590 第7年折舊值 53,590×0.074=3,966 第7年折舊後價值 53,590-3,966=49,624 第8年折舊值 49,624×0.074=3,672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9,624-3,672=45,952 第9年折舊值 45,952×0.074=3,40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5,952-3,400=42,552 第10年折舊值 42,552×0.074=3,149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2,552-3,149=39,403 附表編號2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00×0.074=5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00-59=741 第2年折舊值 741×0.074=5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41-55=686 第3年折舊值 686×0.074=5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86-51=635 第4年折舊值 635×0.074=4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35-47=588 第5年折舊值 588×0.074=4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88-44=544 第6年折舊值 544×0.074=4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544-40=504 第7年折舊值 504×0.074=37 第7年折舊後價值 504-37=467 第8年折舊值 467×0.074=35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67-35=432 第9年折舊值 432×0.074=32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32-32=400 第10年折舊值 400×0.074=3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400-30=370 附表編號3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500×0.074=40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00-407=5,093 第2年折舊值 5,093×0.074=37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093-377=4,716 第3年折舊值 4,716×0.074=34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716-349=4,367 第4年折舊值 4,367×0.074=32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367-323=4,044 第5年折舊值 4,044×0.074=29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044-299=3,745 第6年折舊值 3,745×0.074=277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745-277=3,468 第7年折舊值 3,468×0.074=257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468-257=3,211 第8年折舊值 3,211×0.074=238 第8年折舊後價值 3,211-238=2,973 第9年折舊值 2,973×0.074=22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2,973-220=2,753 第10年折舊值 2,753×0.074=204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2,753-204=2,549 附表編號4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500×0.074=18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500-185=2,315 第2年折舊值 2,315×0.074=1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315-171=2,144 第3年折舊值 2,144×0.074=15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44-159=1,985 第4年折舊值 1,985×0.074=14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85-147=1,838 第5年折舊值 1,838×0.074=13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838-136=1,702 第6年折舊值 1,702×0.074=126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702-126=1,576 第7年折舊值 1,576×0.074=117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576-117=1,459 第8年折舊值 1,459×0.074=108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459-108=1,351 第9年折舊值 1,351×0.074=10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351-100=1,251 第10年折舊值 1,251×0.074=93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1,251-93=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