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證 人 即受裁罰人 詹志宏 上列受裁罰人因原告陳錦章即章興工業社與被告劉協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志宏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準用之。 二、本院受理原告陳錦章即章興工業社與被告劉協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受裁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7年7月12日下午4時20分到場應訊,該通知業於107年6月11日合法 送達受裁罰人,有送達證書1件(本院卷第28頁)附卷可憑 ,則受裁罰人已受合法之通知,受裁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予裁罰。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