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銷貨淨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溦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領航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貨淨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