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31號原 告 王駿逸 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尤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三義鄉」,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