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890號原 告 米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重源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思慧、「陳先生」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吳思慧之住所或居所及被告「陳先生」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等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吳思慧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被告「陳先生」之真實姓名及正確之住居所,而僅於其書狀之「被告欄內」記載被告為「吳思慧」、「住不詳、電話;0000000000」,暨記載另名被告為「陳先生」、「住不詳、年籍不詳」,則原告之起訴狀既未記載被告「陳先生」正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記載被告吳思慧之住居所,即未具備法定程式,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應提出戶籍謄本供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