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171號原 告 陳明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受僱於禮告之工作地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