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41號原 告 陳偉中 劉郁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住臺中市○區○○路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填墪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90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