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07號原 告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鼎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趙小榛即趙曉苹、劉宇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5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