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機車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70號原 告 全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一凡旻間請求給付機車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