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78號原 告 賜維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倖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安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