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75號原 告 林翠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李國銘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6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