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406號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7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6,801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3,9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6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