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198號原 告 雨潔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玲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玟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