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59號原 告 泰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德隆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江月屏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月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5,872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020,700元,併計聲明另請求給付之245,172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7年10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 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40,862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