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387號原 告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忠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