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35號原 告 林靖崴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許慧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晟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