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原 告 黃春美 訴訟代理人 張書楷 被 告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