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566號原 告 李煥昇 被 告 嚴雲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向被告購買坐落台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9號房屋,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31日交屋,嗣於108年6月15日出租予訴外人吳雨芯,吳雨芯於承租期間發現陽台地板排水管及水龍頭給水管處漏水到屋內落地窗客廳,地板積水至廚房流理台地板上,經永慶房屋仲介公司汪忠政代表被告前來查看後,仍拖延未處理,致承租人吳雨芯終止租賃契約,依兩造所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雙方合意交屋半年內買方發現原屋況有滲漏水情形,賣方必須負瑕疪擔保之修繕責任,上開房屋漏水瑕疪經訴外人銘晟工業社估價,所需修繕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40,200元等語,業據提出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照片、住宅租賃契約、公證書、收據、終止租賃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狀及估價單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