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256號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維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訴之聲明變更後依法不得行小額訴訟程序,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