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4號原 告 劉兆鴻 被 告 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