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71號原 告 文興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興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吳沂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由訴外人黃世勳其與被告間有達成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出版圖書及出版後之利潤分配事宜,嗣原告即依約為被告處理圖書之相關出版事宜後,詎被告不履約,為此爰位民法第515條第1項、第515條之1第1項之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害共新臺幣42萬元,並以原告公司所在地為被告之債務履行地而主張本院有管轄權等語。惟被告具狀表示其受到訴外人黃世勳委託辦理出版圖書事宜,因印刷品質未達可上市而要求改善後始可出版,本件被告係與訴外人黃世勳間有糾紛,被告與原告間並無任約或委任法律關係存在等語。是依上情,顯見原告係由訴外人黃世勳與被告洽談辦理出版圖書事宜,其債務履行地欠明,而本件被告吳沂臻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