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50號原 告 姚蘊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比士資訊國際有限公司、張承平、寶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 ㈠陳報提起本件請求權之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說明本件就被告富比士資訊國際有限公司、張承平既非係發票人,則原告係基於何項法律關係請求該被告二人給付款項。㈡且陳報被告富比士資訊國際有限公司、張承平何以負「連帶」給付之原因及法律依據。 ㈢請提出本件支票背面之影本(並以書狀載明此為何張支票之背面)。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並應將繕本3份逕寄對造三人,送達回證則 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