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上 訴 人 盛鈺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靈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精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0331元,應徵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