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志州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3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