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24號原 告 全昱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諺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本件請求追加項目之數量 及單價真正之證據,即有何證據證明追加材料如估價單所載之數量均有施作於被告本件工程,又估價單之單價真正之證據,又係得被告何人同意施作此部分追加,該人之姓名及地址;及105年9月9日之追加減合約係與被告何人商議,何以當時未協議本件請 求之追加工程款等情,並備繕本逕送達被告。 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就原告本件空調工程施作 部分,原告向上手定作人請領款項之數額為何,並陳報105年9月9日追加減合約係由被告公司何人與原告商議。書狀繕本請逕送 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