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聲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聲字第115號抗 告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文林(LY VAN LAM)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