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4號原 告 鍾明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併請陳報被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勿省略)予本院。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7、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係以電腦繕打後,該起訴書狀後無任何簽名或蓋章,亦未檢附繕本而不合上開法條之規定。爰命原告應補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並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1 份。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亦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