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28號原 告 陳家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