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76號原 告 張書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2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151,222元部分(參原告提出之勞工 調解紀錄所載)核屬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818元(計算式:2,320×151,222/214,4221/2=818,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2元(計算式:2,320-818=1,5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5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