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57號原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馨喻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36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廖春玉